范晓龙
看守所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未决人员与留所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和执法人员在看守所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旨在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与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作为派驻检察的补充,对提升监督工作整体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巡回检察在看守所监督中的作用并提出解决思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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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新时期巡回检察监督方式方法
巡回检察改革以来,如何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看守所与监狱同属刑事监管场所,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两个重要对象,看守所检察与监狱检察工作理念相关、工作方法互为借鉴,但检察内容、工作方式等又有一定差异,因此,随着监狱巡回检察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对看守所巡回检察要强化组织保障,创新检察方式方法也应进行相应变动。
(一)强化组织保障,以“上对下监督”方式开展巡回检察。由于基层院未曾开展过对看守所巡回检察,为解决基层院单独作战而巡回检察经验不足的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等情形发生,市级检察院组织对区、县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设立巡回检察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级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并负总责,下设三个巡回检察组,组长由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担任。巡回检察结束后,以市级检察院名义向监管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反馈。
(二)整合力量,抽调基层检察院业务骨干参与。为解决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力量有限的问题,市级检察院主要应从选定的被检察单位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抽调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骨干力量参与巡回检察。抽调各县市区检察院干警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不仅强化了敢于监督力度,同时也能总结经验,取长补短。
(三)明确重点,扎实推进,规范检察。巡回检察组采取常规巡回检察方式“全面撒网”,对看守所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但是为避免检察内容覆盖面广,工作不深、不细等弊端,检察组应根据省院安排部署,以执行刑罚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安全防范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细致检察,突出成效。
(四)注重防疫,创新监督方式。受疫情影响,巡回检查组要主动求变,对原有的巡回检察方式进行了创新。一是强化信息手段介入。通过视频、电话等手段监督巡视、监控岗等值班干警是否在岗履职,通过公安监管系统检察看守所是否存在混管混押、罪犯未按时交付执行等情况。二是制定周祥的入监预案。按照疫情的实际情况,结合看守所封闭管理要求,制定入监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进入监室检察的具体方法、步骤、突发疫情防控事件处置等。三是注重入监前检察。利用书面审查、视频检察等多种“非接触检察方式”开展一般性谈话、调查,带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深入监区开展现场检察。
二、建立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运用好每一种检察方式,才能更好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达到“1+1>2”的效果,提升看守所检察整体质效。
(一)派驻检察应发挥好前哨作用。派驻检察人员承担着对监管场所日常监督的职责,具有即时性、经常性、便利性等特点,应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日常情况,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情况。进一步推动巡驻配合,派驻检察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巡回检察履职重点放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与监管问题上,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室还应主动深入“三大现场”监督监管场所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通过派驻检察的巡前铺垫、巡中配合、巡后检察为巡回检察提供保障。
(二)更好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当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对派驻检察的认识偏差,导致派驻检察被虚化弱化,降低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派驻检察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应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此外,派驻检察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其阵地功能、岗哨功能及纽带功能,辅助办案,从而弥补巡回检察的劣势与短板。
(三)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巡回检察所具有的制度优势,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巡回检察质效的重要保证。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监管安全、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和留所服刑等工作。将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巡回检察的“关键抓手”,规范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流程,便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获知刑罚执行的相关信息,调动在押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以及接受刑罚改造的积极性。
基层检察院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线上巡回检察。充分发挥线上巡回检察时效强、成本低、范围广的特点,实现全程无缝跟踪监督效能。二是机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派驻检察、线上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即时性重大线索,或其他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同时,拓宽看守所在押人员诉求救济渠道,保障罪犯依法及时行使控告、申诉、举报权。三是专项巡回检察。主要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监管痼疾等监督难题而展开。对于涉及消防、防疫、审计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察机关急需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一同参与巡回检察工作,实现借势发展、借力发展。
三、注重检察监督线索的发现工作
(一)坚持每周列席所情分析会,全面掌握看守所监管活动情况。通过列席所情分析会,及时了解看守所每日收押、交付执行、监控巡查、就医、安全事故排查等基础信息,并对有价值的监督线索进行登记备案,同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列席过程中,做到四个“必问”。第一,加带械具必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加带械具,损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第二,出所就医必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监室打架、自伤自残等行为;第三,监内事故必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监管活动违规或失职;第四,拒绝收押必问,审查是否存在应当收押而不予收押情况。
(二)加大同在押人员谈话力度,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同在押人员谈话是巡回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谈话,可以及时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对思想压力大的在押人员,要及时减压;对掌握较多犯罪信息的在押人员,可以深挖犯罪;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线索信息。对在押人员,应做到四个“必谈”。第一,约见必谈,有合理正当理由要求谈话的,一律允许;第二,未成年人必谈,确保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第三,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必谈,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落实慎押的司法制度;第四,具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必谈,通过谈话了解该领域犯罪有关情况,深挖犯罪线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三)细致巡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监管活动存在的问题。通过每天登陆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掌握看守所羁押状况,对每日入所、出所、提讯提解、律师会见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且依托该平台,及时进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检察工作。对羁押期限临近案件,及时督促看守所对办案单位进行提醒,防止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在巡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时,驻所检察室督促看守所做到“三个及时”。第一,及时录入,对涉及羁押期限的有关法律文书,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录入,确保信息信息同实际办案时限一致;第二,及时换押,在办案单位之间换押时,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确保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连续;第三,及时投牢,对已决在押人员,及时办理移送监狱等工作,保障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四)以巡回检察为切入点提升线索发现能力。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应注意发现、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加强线索分析研判,提升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建立精准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评估机制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应进一步强化巡回检察在发现和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中的作用,从监管场所大门管理、违禁品查禁、狱内侦查工作、“减假暂”提请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表面问题背后的渎职行为,构建巡侦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
四、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一)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对抗式的关系。而从大局来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被监督者全面规范履职。在此基础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要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从监督者来讲,监督的目的是否真正从被监督者实际出发,监督的同时是否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监督者的出发点必须是对被监督者有益的,而不能只是一味高高在上,为了监督而监督。从被监督者来讲,应当是真心接受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被监督是提高自身水平的一种途径。
(二)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实践中,很多对抗式的监督源于彼此缺少交流。只要发现违反了有关规定,便采取监督措施。在此情况下,被监督者自然没有一个好的态度。被监督者会认为监督者不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而只是关心自己的监督任务。这种没有交流的监督,必然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矛盾激化。因此,要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随着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监督方式也逐渐丰富。从口头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建立良好关系时,监督方式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如果日常监督多采用口头监督的方式,只针对那些多次监督仍然没有纠正或者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被监督者更容易接受,监督效果也会更好。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