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闻】如何化解基层纪委监委“办案难”的窘境

2022-11-12 15:30:54

胡鹏


(相关资料图)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充实,机构不断扩大,职责范围和工作手段也不断完善。但是通过一些公开的数据信息来看,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力度尚属薄弱,尤其是查处大案要案情况成绩平平,甚至经常遇到“办案难”窘境。这一问题值得去关注和深思。

一、县级纪委工作现状

二0一八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以新的面貌呈现于公众面前。就县级纪委来看,原来党委口下的纪委和监察局在人事、财务、职权方面进行深度的融合;同时吸收同级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序列的人员;再者是将原来各县直单位内部的纪检组也收归上来,成为纪委的派驻机构;并将党委旗下的巡察办也接纳进来。与此同步,县级纪委还广泛从乡镇公务员中选调上来及随着省招公务员考试招录工作人员,其二级机构宣教中心也大量招录事业编制人员。一时间,此前力量捉襟见肘的县纪委,一跃成为人才济济、人员满配、蓄势待发的党委雄师。

在人员管理调度方面,将原先老纪委的办案室改名为审查调查室、监督检查室,由其肩负案件查办职责。上述部室的正职多由“老纪检”担任,副职多由“老检察”担任,新招录人员充实到其中成为一般同志。案管室、审理室等传统部室职能不变,正副职配置同审调室大体相同。另外,常委、副书记也多数由老纪检担任。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日新月异,腐败问题也层出不穷。但是县纪委在查办职务违纪违法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力量单薄、深度有限、拼劲不足、效率不高也愈发显现。审调部门作为查案主力军,每年查处的大案要案寥寥无几,办理留置案件更是微乎其微。监督检查部门业绩次之,派驻纪检监察组也是鲜有办案业务。以微观视角放到具体办案上,审调人员在初核违法问题线索时,面对复杂的条线和法定的程序要求,多表现出疲倦和畏难。当经过仔细梳理后,仍无法厘清顺序,或经多方努力仍未搜集固定有效证据,办案人员多以线索不实或以违纪行为来“降格”处理。这就往往会容易错过撬开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链条的切入点,最终不能对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惩戒,也给社会评价留下了空间。

另外,当前县级纪委办案运用技侦措施十分有限,除了审批程序严格的原因以外,还有就是查办大案要案意识不强,对于重大案件深入研判精神薄弱,面对新的办案措施一时难以得心应手的运用。如某县纪委办案人员在查办一起重大案件时,遇到需要监听涉案人的通话和对利益关联人的电脑系统进行破解侦测问题。这一措施首先要经过机关负责人层层审批,其次还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协调,调查组在内部审批和跨单位协同上感到困难阻力。以致于很难掌握涉案人与相关人之间的关键情况,使调查方向出现了偏差,给案件查办带来了很大的被动。这一点同改制以前,检察机关办案的实况形成了鲜明对比。

再者是具体办案中,县级纪委监委人员对于案件自身的理解认识参差不齐,在适用何种意识形态方面掌握度不足。在面对具体职务违规行为时,定性不准、偏差的现象时有出现;进而在以后的程序中一偏再偏,导致适用纪、法失格,尺度失衡。具体表现为:轻微违纪问题适用违法标准;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纪律措施;违纪违法交织却未运用纪、法衔接;违反纪律事实但定性违纪类型不够精准;对于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定档掌握程度不够娴熟,进而影响准确量纪适法;办案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不强;等等。林林总总,最终使县级纪委案件质量始终留有较大提升空间。

二、遇到问题的原因

1.对“尽量帮扶挽救人”的理解偏差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尽量帮扶挽救人”是指对犯过错误的同志不能“一棍子打死”。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充分理解和把握运用“尽量帮扶挽救人”,既要严格执纪问责,又要区别情况、对症下药,挽救、帮助“问题干部”。纪检监察系统改制后,虽然一直强调“以教育帮扶挽救为主”、“避免从好同志瞬间变成阶下囚”,将适用“第四种意识形态”严格限定范围。这一原则固然有能发挥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积极意义,但在某种程度上也给纪检机关在面对重大线索时带来了或多或少的顾虑。

如果对该重大线索深挖细究,可能会牵带出更多的违纪违法事实,可能会延伸到更大范围的问题人群,也可能会触及到更为严重的腐败问题。在县域治理中,一旦出现“塌方式”、“断崖式”、“集团式”的双违事件,其所产生的连锁反应,譬如:涉案人员部门的职能削弱、大量不实反映铺天而来、特定范围内正常的工作进度中断、地域内事业发展停滞、县级党政形象受到影响。这些都不是当地主要领导愿意出现的。

之所以会有如此之矛盾,归根结底还是对“深挖细查亦或是帮扶挽救”的理解偏差。在需要对重大问题线索深挖细查时,是否予以教育挽回的问号首先摆在心中,对于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帮扶挽回可以避免相关负面效应产生,践行教育帮扶原则就是对其从宽从轻。这些偏差性认识再加上主要领导人“全面考虑”及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干扰性说教,最终使严重问题轻描淡写化,本应严肃处理却从轻发落,未能产生处理效果。

2. 县级根深蒂固的地缘人情因素

县级县域内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但居高俯瞰,县域其实就是一个小的政治人文生态系统,同乡、同学、同事、战友、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动都是围绕着关系这一核心开展的。纪检监察人员也处于其中,大多数单位里的人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有时候有问题线索需要核实查办,说不定你查办的人就刚和你喝过酒,还交谈甚欢、甚至相见恨晚。所以,有时候刚对案件开始进入程序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关系的请托说情。纪检人员也非真空存在,动真碰硬的决心在关系人情的软磨之下,更多时间会有所松动,深查严处的态度也在综合考量的影响之下慢慢改变。

接着如果调查对象在上级部门有人脉关系,通过该特殊关系同县级纪委主要领导私下沟通,之后再由该主要领导同办案人员私下谈话,层层递进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深入调查也被叫停,深层次的违纪违法事实也自然被掩盖,涉案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笔者从某一报刊报道了解,某县纪委在查处一起砂石资源涉嫌违纪执法案时,涉案人是该县一职能局的执法负责人,案件涉及到该局涉嫌腐败窝案。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基本查证了该涉案人受贿20余万元,大量的受贿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违法行为还牵连到该局其他人员的犯罪线索。本来一个围绕着砂石资源执法腐败的团伙就要连根拔起,就在此时某市里有关部门向县纪委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县纪委负责人再三考虑以后,要求对涉案人按“认错悔过,积极退赃”从轻处理,对于关联线索不再深入查究。

笔者认为,根深蒂固的地缘人情因素,而致这一窝案串案不能“连窝铲除”,纵然办案人心怀“功亏一篑”遗憾,也于事无补,这极大地挫伤了一线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3.县级纪委任务繁重、待遇较低

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队伍扩充,但很多人员充斥到派

驻和巡察机构,真正的委机关办案力量还是捉襟见肘。走进县纪委的审调室和监督室,习以为常的就是案牍如山、材料雪飞,室内所有人员都如上紧发条的机器一样,机械运转;还不时发现有从留置点以憔悴面容返回的。再加上系统内的业务考评,业务口的同志都是如履薄冰、夙兴夜寐。

但是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福利待遇的单薄。基于县域特定的经济财政状况,加之纪委福利奖金制度的改革,县纪委人员当前的待遇也仅是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和日常礼往,在物价通胀的时下,面对反差,他们内心也难免会产生失落感、失衡感、彷徨感,多少会对手头复杂繁重的工作心生排斥感。这些都是需要关注到的。笔者此前供职的豫南某县纪委,不仅各项法定的奖金津贴执行不到位,就连日常出差办案的花费都不能报销,可想而知同志们还能有多大积极性参与工作。

4.县级纪委人员业务素质、理论水平有待提高

从当前纪委监委人员构成情况及履历来看,党委口的

“老纪检”对纪律规范掌握运用较为熟练,而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和程序规定较为生疏;检察院转隶来的“老检察”多独钟于刑事法律法规和传统刑事侦查程序手段;两个群体之间在业务里外交流契合程度不高,理论互补力度也不足。这还仅仅是局限于“老纪检、老检察”中业务基础较扎实的同志,而对于日常不重学习、不搞业务的人员来说,就只能说是纪法不通、一片混沌了。

而纪检组、巡察办的人员,基于平常的工作范围和职能分工,从事的涉纪涉法的业务寥寥无几,再加上日常不注重学习,所以多很难胜任办案重担。从县直、乡镇遴选来的公务员,此前更是很少接触纪法工作,对该类工作性质认识和工作方法掌握几乎是空白,一旦上手案件,难免会显现手足无措。

最重要的还是县级纪委多存在“重业务、轻学习,重结案、轻质量”的不合理倾向。在普遍案多人少的县级纪委,领导为了追求办案绩效,多片面强调收结案数量和办案期限,往往压缩同志们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时间。也不注重办案中的问题汇总归纳学习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遇到实务性问题,少有跨部门或跨领域的交流学习,鲜有组织型、集体性的意见交换和观点碰撞,进而对于纷繁复杂的新情况难有创新型思路指引和解决方法。在这样“为办案而办案的”模式下,业务素质长期难以提高成为掣肘办案进步的羁绊。

三、现实化解对策

1.合理掌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

对于犯错误的同志,多施以教育感化,力求帮扶挽回,固然无可厚非,但是对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且社会反映突出强烈的腐败分子,过分适用从宽政策就值得商榷了。

县域社会中,部分行业单位的负责人自恃“树大根深、天高皇帝远”,在主管领域目无法纪、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加之自身品行低劣、品位低下、品格沦丧,将所在单位搞得乌烟瘴气,以致内部上行下效、攀结附和,逐渐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这其中还不乏党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针对这类腐败群体,唯有以雷霆之势启动调查程序,并在掌握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果断对其及特定关系人采取留置措施,以防止毁灭证据、订立串供攻守同盟。在接下来的程序中,一方面讲明政策,敦促其认罪坦白;另一方面继续深挖细究,顺延线索,扩大调查范围,将其违纪违法事实行为查证清楚,以铁证倒逼其放弃侥幸对抗思想、进而崩溃防线。再次,根据掌握的证据,继续巩固扩大战果,对相关涉案财产采取措施,以最大程度保障后续追赃挽损效果。在调查终结后,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检方审查起诉,与此同时,依法向涉案人所在单位下发监察建议。这样既能使无可救药的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同时还能督促其污染的领域引以为戒,及时展开自查自纠,扭转歪风邪气,遏制腐化颓势。

2.合理规避人情干预

县级县域社会人情重,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执纪反腐事关民心走向、国运兴衰。假如纪检监察机关过度的徇私情、重关系、开绿灯,那样不仅会降低办案质量,枉纵腐败分子,同时还会损害纪委监委的公信力,啃食群众的获得感,贻害深远。

若想治理这一痼瘴顽疾,需要上下联动,多重发力,齐抓共管。首先是市纪委主动担当,发挥对县纪委办案的监督效能。对于重大案件要及时介入,会同县纪委审查,如发现属地管辖有人情干预风险,要及时研究应对方案,依法指定异地管辖,从始至终严防干预。

其次,要完善纪检监察人员就案件请托说情的登记备案制度。探索建立一个网络信息平台,将每一位纪检人员都纳入填报登记责任主体范围、监督对象范围。并压实主体责任,规定纪检人员不如实登记干预情况的责任后果,同时也依法确定平台管理者的职责。制度确立后,该平台管理人要依法履职,及时将登记填报信息整理汇编、上呈领导。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系统内网开通属地单位领导直达信息库存通道,并实现与上级纪委监委的信息共享。市县两级纪委负责同志也要主动作为,对于平台所反映出的干预问题及涉及人员要坚持敢于动真格、撕破脸,定期通报,及时谈话,严肃处理,坚决避免影响案件办理。

3.优化收入构成,提高福利待遇

只有合理合法的收入待遇同日常的工作付出成正比,才

能真正激发广大纪检同志的积极性。在县域财政相对紧张的时下,如何克服财政困难,充分保障收入逐步合理增长,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县财政可以尝试探索成立专项资金,用以专门保证县纪委监委有地域内文件支持的福利待遇的发放,如交通、通信、物业、岗位等各项合理津补贴;再如:考核奖、平安奖、目标奖等基础性奖励;亦包括:尝试探索确立的与日常办案考评挂钩浮动的绩效奖金,避免出现因财政资金紧张而使影响纪检福利待遇的情况。

另外,还可以积极同上级纪委部门联络,请求上级部门会同上级财政部门协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财政资金保障的效能,推动其长期性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截留和财政上收,以使县财政能够有充裕的存量来保障纪委专项资金的使用,真正实现专款专用,已让纪委同志真正感到存在感、尊重感、获得感。

再者是要全力保障纪委人员休息休假制度的落实。纪委调查工作任务量大,紧迫感强,办案人员自身压力也重。白加黑、五加二,已然是工作常态。长期处于一种身心疲惫的状态之下,是很难提高工作效率的。所以要鼓励同志们及时依章休假,通过休假从繁重的工作中走出来,调换模式,放松身心,以为以后高强度的工作养精蓄锐。尽量减少对法定休假的不合理占用,最大限度的保障纪检监察同志的合法权益。

4.深度重视业务理论学习,全力助推办案素质提高

首先,是县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转变思想观念,

改变以往固有的“重办案,轻学习、重绩效,轻质量”的不合理认识,树立“办案与学习并重,以高质高量助推绩效提升”的理性思想。在系统内营造注重学习交流和崇尚经验推广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纪检干部边学习、边办案,将学习和办案融为一体,在办案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办案技能。将“老纪检”的纪规专长和“老检察”的刑事经验在深度碰撞中,实现优势互补;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流学习和经验推广,并将成果惠及派驻机构和巡察机构,以弥补其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的短板。

其次,是要推动常态化的业务培训制度的落实。磨刀不误砍柴工,县级纪委领导同志要在立足于“办案和培训两不误”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周密规划,大力投入资金,与其他兄弟纪委单位、先进纪委单位、上级纪委机关、纪检监察专业院校建立合作培训机制。合理编排本单位人员的办案任务,使一线同志有计划、有梯度、有节序的参加专项业务素质培训。尽力减少办案与培训的时间冲突和对后者时间的不合理占用,保证参训人员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其中。并在结业以后及时考核,检验培训效果。以真正的提高培训质效,发挥促进作用。

最后,是建立正确的绩效考评机制。县级纪委要在“办案数量和质量一起抓,以质量提高助推绩效提升”的理念指导下,合理做好办案绩效的考评工作。着力改变以往唯收结案数量至上的不合理局面,将绩效考评要素延伸到办案过程中的实体、程序、效果、经验等方方面面,以正确合理的考评尺度来给一线人员合理减压减负,并同时倒逼其在办案中注重发现问题、积极学习、敢于创新、提升质效。从而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办案成果来向时代和人民较上满意的答卷。

关键词: 纪检监察 办案人员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