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宣传楼盘有配套优质学校,没有能索赔吗? 环球头条

2023-06-21 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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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键看购房者的证据是否充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因购房者的索赔证据不够充分而败诉。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宣传楼盘有双语学校,实际没有要求索赔。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开发商的确有申请双倍学校,后是因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导致双语学校建设受阻,开发商并没有虚假宣传的故意,判决驳回购房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孙某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关于买卖涉案房屋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孙某主张其基于《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本案诉讼,认为金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某公司对于涉案房屋教育配套及地铁交通配套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孙某提交了涉案楼盘教育配套的宣传单页,金某公司否认上述宣传材料公示于其销售中心,孙某无法证实上述宣传资料系金某公司发布;其次,即便上述宣传资料系金某公司发布,但根据《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已失效,现为《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需要从广告发布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来认定。而本案中,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发出的《黄埔区教育局关于申请筹设广州市黄埔区某双语小学(暂定名)的批复》内容可知,金某公司确于涉案楼盘开发初期筹设广州市黄埔区某双语小学,亦得到了教育部门的同意批复。其次,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金某公司为筹建上述批复的某双语小学实际上与案外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租金,仅因为土地权属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履行受阻。再次,孙某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要求金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综上,金某公司主观上并无关于教育配套虚假宣传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对于孙某主张金某公司存在教育配套设施虚假宣传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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