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重磅落地,企业跨境投融资空间将拓宽 新视野

2026-10-23 21:24:12

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提升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将进一步提升外资投资效率,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资料图)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落地。

10月23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涵盖投资、融资、优化外汇登记等一揽子便利化政策,共涉及三大类、11项便利化举措,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官宣,将推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和资金配置需求,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资金“引进来”“走出去”更便利

“外汇局在前期多地实地调研中,收集到银行、企业对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外汇登记办理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外汇局在调研基础上研究优化相关政策,由此形成《通知》。其中多项措施以问题为导向,是对经营主体诉求的积极回应。《通知》落地后,可解决大部分企业所反映的难点问题。

关于直接投资的便利化政策共涉及四项内容,包括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梳理来看,政策亮点可以归纳为额度的提高以及材料的简化。

举例来看,目前,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根据《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提升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这将进一步提高外资投资效率,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再比如,为便利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用于境外企业的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在提交用途承诺函后,在规定额度内汇出资金用于上述用途,从而进一步便利企业海外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局在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的同时,也兼顾风险防控。《通知》要求,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对于未按承诺用途使用备用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另外,部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具有前置验资要求,部分海外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等需“先核验资金、后签合同”。这类场景导致企业无法事前获得资金使用证明材料。

对此,《政策》明确:境内机构可凭除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和后续补充材料承诺函先行办理资金汇出,并须在承诺期内或下次汇出前(以先到之日为准)补齐相关材料。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该项政策有助于解决此类“难点”“堵点”问题,将极大解决存在上述特殊困难的境外企业的用汇需求,确保境外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跨境融资迎高水平开放

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即债权融资类的内容优化涉及四个内容。

其中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政策将惠及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它们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此外,《通知》明确,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该项政策减少了关联企业借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的占用,从而在不扩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额度上限情况下,增大关联企业借款规模空间。

《通知》还提出在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通过增大开展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跨境融资的借款规模空间,进一步支持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在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即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时,可使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从而更加便利融资租赁行业的外债额度共享。

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的优化则包含三方面内容,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比如,目前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须在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根据《通知》,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银行范围,拓展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其他地市的银行,极大便利了异地经营的企业就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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