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公告,自8月28日起,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个税征税范围。
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我国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及上述股份解禁前的送转股,均纳入征税范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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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说,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堵塞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限售股股价下降产生的少交个税的漏洞问题。政策调整对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普通股民没有影响,且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实践中,进行税收套利和规避行为的往往是对公司具有支配地位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公告有利于规范限售股减持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公告同时明确,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
在施正文看来,此举是规避上市公司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故意隐瞒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不当适用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这些举措将有利于防范税收流失,增强税收征管的确定性。”李旭红说。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规范政策采取“新老划段”方式。
一是将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包括已上市公司的新送转股和新上市公司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
二是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未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仍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限售股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政策实施后,对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消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
“政策调整采取‘新老划段’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问题,有助于政策调整平稳实施。”梁季说。
业内人士表示,总的来看,公告规范了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和约束机制,促进各类股东的税负公平,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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