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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落实电动车消防整改,能否简单把电动车全部“清出小区”?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物业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设置安全停放点,却“一刀切”禁止电动车进入小区,业主被迫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无人看管区域后被盗……物业限制性管理措施的边界究竟在哪?法院审理明确:物业消防整改不能“一禁了之”,安保义务是合理风险防范义务;而业主也不能仅凭主观感受的服务瑕疵拒交物业费。
物业禁止其电动车进入小区,车停小区外被盗
业主周某与西安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2020年7月起,周某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拖欠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运行费、公摊电费、水费等多项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欠费14637.6元、违约金1500元、律师费300元。
周某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周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当核减物业费,且物业禁止其电动车进入小区,未规划小区内安全停放点位,迫使他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外无看管的露天场地,最终车辆被盗,据此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禁止电动车入小区系执行消防规定,失窃地点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盗窃属于第三人侵权,物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不当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负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个别业主不能仅凭其主观认为的服务瑕疵而拒交物业费,故判决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各项欠费合计14637.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