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公益诉讼案当庭调解

2021-12-24 08:30:08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张雅思 董嫚玲

“请公益诉讼人起诉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举证。”“请被告胡某某、余某某质证。”“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12月22日上午10时,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指定管辖,武汉海事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同庭履职办案,案件实现当庭调解,被告将对环境污染进行补偿修复。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被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7年5月,胡某某为了研究一种新能源的醇基燃料,购买了1吨甲醇和100升柴油,后将甲醇和柴油混合装在一个容量为10立方米的不锈钢储罐内,存放于某公司院内。2017年7月3日,该储罐发生泄漏。

胡某某委托余某某对泄漏的甲醇、柴油及雨水混合物进行处理。余某某遂将38吨废液混合物,倾倒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某公司库存料场内,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污染。经检测,还地桥镇屏山村十六组、十七组范围内水沟、水塘、水井等处石油类浓度超标。

大冶市检察院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媒体依法公告,督促建议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后,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9.9万元。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案件当庭调解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鉴定费用负担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及鉴定人的意见后,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调解意向达成一致,并提出了生态环境异地补偿修复方案,通过异地种植生态林、制作环境保护标志牌、劳务代偿、分期支付鉴定费等方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补偿修复。

考虑到两被告家庭困难的现实、诚恳悔过的态度及积极整改的决心等综合因素,在合议庭组织下,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方案。

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法官熊靖介绍,上述调解方案一经公告通过,本案即成为武汉海事法院办理的第一起调解成功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汪存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

据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我省法院、检察院积极推动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会议常态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 进行 调解 公益 诉讼 被告